本招标项目 怀来县城区排水能力提升一期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怀来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怀行审建字[2024]153号、怀行审建字[2024]72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局 ,建设资金来自 县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建设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 2.1.1 项目名称:怀来县城区排水能力提升一期工程-设计 2.1.2 建设地点:张家口市怀来县县城建成区内。 2.1.3 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建设包含三部分,分别为:小街巷排水能力提升工程;城区排水能力提升工程;智慧化平台建设工程。 ******图书馆片区、四街片区、金凤片区、九街片区、工业街片区、顺城街片区、长城路地道桥等片区排水及附属设施改造,工程内容包括改造排水管道约 11000m,道路破复以及相关附属工程等。 ******街道排水及附属设施改造,工程内容包括改造排水管道约20000m,道路破复以及相关附属工程等。 3.智慧化平台建******管理中心系统、雨水及排水管道管理系统、移动管理平台、防洪排涝综合管理平台及附属设施等。 2.1.4 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包括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工作,以及其他相关设计配合服务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1.5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行业合格标准。 2.1.6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 2.1.7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2招标范围: 怀来县城区排水能力提升一期工程所有建设内容的初步设计(包括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设计驻场服务。设计技术交底以及各专项工程的深化设计服务,配合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服务及设计变更等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配合招标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须履行的各类评审、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3.1.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良好财务能力。(提供承诺函,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1.3信誉要求:投标人须信誉良好,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黑名单) 信息 (投标文件中无需附相关查询截图,以开标现场查询为准) ; 3.1.4其他要求:①投标人须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以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的身份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并对此做出承诺 。 特别说明:本招标项目“双盲”评审。评审专家统一从全省专家******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设计方案)采取暗标评审。 请注意: 编制投标文件需使用企业河北 CA,未办理 河北 CA 的投标单位,需进行企业河北 CA注册。河北 CA 注册有一定周期,请及时办理以免影响本次项目投标。 如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未及时注册导致影响投标的,其后果自负。因轻信其他 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企业资质等级请参照2020年1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 3.1.5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 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0元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12-27 00:00:00 至 2025-01-03 00:00:00 (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 0 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01-20 09:3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bggfwpt/)、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局联系人:李刚,0313-************有限公司,联系人:司雅丽******管理中心,联系方式:0313-******,邮箱:******
监督部门名称:******管理中心 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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