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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光伏示范项目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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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类型:变更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福建
源发布时间: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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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领取截止时间 质疑截止时间 2024-12-22 17:30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2025-01-08 09:00 投标截止时间 2025-01-08 09:00

宁德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光伏示范项目工程总承包

答疑纪要

招标项目编号:E************001

致各投标人:

现就“宁德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光伏示范项目工程总承包”对潜在投标人疑问的答复如下:

1、合同总工期表述不够明确,存在歧义。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2.5.总工期(含设计、采购及施工):从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其中一期工程:北区污水处理厂光伏电站、三屿新区污水处理厂光伏电站、贵岐山污水处理厂光伏电站计划于2025年5月20日前全容量并网发电(具体开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二期工程:东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光伏电站: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内提供通过电力相关部门审查合格的正式施工图纸;监理开工通知发出之日起100日历天内完成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

请问一期、二期工程是否由监理分别下达开工令?一期二期是否可以分开办理竣工和结算?

答:一期、二期工程均由监理分别下达开工令,并分开办理竣工和结算

2、合同结算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多处描述存在矛盾,具体如下: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已明确本项目采用标后固定总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定义: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固定,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5)价格的调整。本工程报价为工程固定总价承包,项目最终结算时,竣工验收装机容量不得低于直流侧 5596.5kWp,交流侧4695kW,最终结算价以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结果为准,最终结算总价不得高于签约合同价。

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1.5.8条增加:

“施工图预算价在承包人施工图完成并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图或专家评审或发包人审查通过后,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预算并与承包人核对,经与承包人进行施工图预算核对后,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数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其中不可竞争性费用不下浮)的总价确定实际签约合同价,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部分专合同条款/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按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的结算价,结合中标的下浮率计算合同的支付价格,合同的支付价=(审后结算价-不可竞争费)×(1-K)+不可竞争费。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包干价确定方式如下:当合同的支付价>中标价时,本项目包干价=中标价;当合同的支付价≤中标价时,本项目包干价=合同的支付价,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以项目包干价为准,并以包干价签订补充合同。

“施工图预算由发包人上报有权第三方造价审核部门进行预算审核,经有权第三方造价审核的工程预算审核总价并结合中标投标下浮率作为合同价款中工程费的计算和为施工期间进度款项的支付及结算依据,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签约合同价。除发包人针对项目功能和项目需求、设计变更、工程规模原因的调整对施工图做出变更、调整,以及其他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因素外,经双方确定的实际合同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

建安及设备购置费:以经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预算审核价作为计算依据,最终结算价以经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价为准。

是否可以统一结算方式,以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删除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审核调价的相关约定?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本项目采用限额设计,限额为中标价(扣除暂列金)。中标人应按发包人审查通过后的施工图编制项目预算,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的造价结合中标的下浮率做为合同的支付价。合同支付价=(审后价-不可竞争费)*(1-K)+不可竞争费。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包干价确定方式:当合同的支付价>中标价时,本项目包干价=中标价;当合同的支付价≤中标价时,本项目包干价=合同的支付价,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以项目包干价为准,并以包干价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签约合同价,最终结算价格不得高于签约合同价。同时需满足本项目装机容量不得低于可研报告总装机容量的99%,如实际装机容量(包括直流侧、交流侧)减少,对应调减相应工程量合同价款,调减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调减金额=(合同包干价)*(计划装机容量-实际装机容量)/计划装机容量。

注: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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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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